一般所說的工作試用期是什麼意思?

文/雷皓明、張學昌,轉載自法律百科查看原文請點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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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片來源/pixabay面試趣製圖

「試用期」是指勞雇雙方,用來決定是否要向彼此正式訂定契約的評量期間。臺灣的勞動基準法(也簡稱「勞基法」)目前沒有直接規範試用期,雇主與勞工雙方可以自行在契約內約定試用期的細節。

關於試用期契約,有無任何限制?

一、勞動基準法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認為,試用期長短可由雙方自行約定。然而雇主如果要解聘試用中的勞工,仍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的第11條 、第12條、第16條、第17條相關規定辦理;而且,如果試用後雇主決定正式聘僱勞工,試用期的年資應該納入整體工作年資計算。

二、直轄市主管機關,如: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認為,於試用期間,工資、工時、休假、資遣費與退休金等均須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,契約的約定不能低於勞動基準法的標準。

三、試用期是否要遵守勞基法規定,法院還沒有統一的意見。有些法院認為試用期屬於締結正式勞動契約的前階試驗、審查階段,因此原則上雙方當事人都可以隨時終止契約,不需要依照勞動基準法的終止契約規定,也不需要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資遣費規定,除非雇主有濫用權利的情況,否則法律上就允許試用期間雇主以勞工不適任為理由來解僱勞工。

另一些法院則認為,勞基法雖無試用期的規定,但雇主終止契約仍應符合法定最後手段性原則。


聽起來好像很沒保障的「試用期」
其實還是有著一定程度的保障,千萬別默默吃了虧還不知道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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