面試時,公司可以毫無限制地要求求職者提供隱私資料嗎?──求職時的就業隱私

文/梁芷榕,轉載自法律百科 (查看原文請點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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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片來源/shutterstock

有過求職經驗的人都知道,求職是段漫長而煎熬的過程,從一開始填寫和投遞項目內容繁雜的履歷表,到獲得面試機會後,面對面試官詢問各種刁鑽或者很私密的問題,甚至被要求留存身分證件等證明文件,然後回家忐忑的等待錄取通知。

求職者即使心裡不願意回答某些隱私問題或提供個人資料,但為了能夠獲得工作機會,往往只能忍氣吞聲,履歷表上所有項目不敢留白,面試官不管詢問什麼問題都會回答,需要留存任何證件就直接繳交。

可是招募單位真的有這麼大的權利,可以毫無限制的任意要求求職者嗎?

求職者在求職階段,經常被招募單位要求提供與就業無關的隱私資料,在此時,招募單位基本已經侵犯了求職者的就業隱私。


我國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,是與就業隱私保障最直接相關法律,規定招募單位在招募或正式僱用員工時,不可以任意要求求職者或員工留置個人身分證、工作憑證或其他證件,或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就業隱私資料。

  •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第1項,則將就業隱私資料,分為:
  • 生理資訊:基因檢測、藥物測試、醫療測試、HIV檢測、智力測驗或指紋等。
  • 心理資訊:心理測驗、誠實測試或測謊等。
  • 個人生活資訊:信用紀錄、犯罪紀錄、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。

如果招募單位真的需要這些就業隱私資料,也必須提出與單位經營目的、求職者的工作有正當合理相關性的理由,才可能可以合法要求就業隱私。

所以,履歷表上常見的很多欄位,比如性別、年齡,以及面試時詢問懷孕計畫、病史、家庭背景等,都是侵犯就業隱私,最高可以對雇主處罰30萬元。更嚴重點,招募單位要求這些資訊的背後,可能隱藏著就業歧視的目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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