應徵時被雇主歧視怎麼辦?

文/曾翔,轉載自法律百科 (查看原文請點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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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片來源/photoAC

理想中,我們希望就業市場能成為一個自由市場,讓適合的人才分配到適合的職位上,也就是所謂的「適才適所」,如此一來才能充分發揮人力資源,強化國家競爭力。

然而,在求職過程中,求職者時常會遭遇到歧視問題,導致無法順利求職,此時應該要如何尋求協助?


一、定義

所謂的「就業歧視」,是指雇主以與工作能力無關的某些特質,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者,或是用來決定所僱用勞工的薪資、福利、升遷、教育訓練等等,也就是一種針對某些特質所為的不合理的不公平對待。


二、就業歧視的基本規定在就業服務法

限制就業歧視的基本規定是就業服務法的第5條第1項:「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,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,不得以種族、階級、語言、思想、宗教、黨派、籍貫、出生地、性別、性傾向、年齡、婚姻、容貌、五官、身心障礙、星座、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,予以歧視;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」

如果求職時認為雇主違反本條規定時,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的「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」進行申訴,如果認定雇主違法,主管機關將依法予以開罰。


三、歧視指標不包括未被訂在列舉規定的項目

需特別注意,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是一個「列舉規定」,必須要符合法規明文所規定的這些特質,才會違法。

因此,在過往,如果雇主是以「血型」、「星座」來對於求職者進行歧視,雖然事實上也是就業歧視,但仍不違法;但是在2018年11月時就業服務法已經將「血型」、「星座」列入,但可惜仍未將「命理」列入。

因此目前主管機關仍舊無法處罰以諸如八字、命盤等等與工作毫無關聯的特徵,對受僱者和求職者進行歧視的雇主。


四、其他就業歧視的相關特別法

除了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之外,性別工作平等法針對了性別、性傾向有特別規範;老人福利法則,有禁止針對65歲以上高齡者的年齡歧視;另外,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並沒有疾病歧視的規定,但是在精神衛生法、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,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、傳染病防治法等特別法中,都有對於特別的疾病患者加以保障。

如求職者遇到這些情形,都可以保留證據,向縣市政府、直轄市政府進行申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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